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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换(领)及年审公告

  为了保证我市及我省组织机构代码(以下简称“代码”)信息的准确和完整,根据《安徽省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依法成立或经本市、县(市)有关部门核准登记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体工商户,应在批准或核准登记之日起15日内,向所在地人民政府行政服务中心质量技术监督窗口申请“代码”登记;


   二、已办理“代码”证的,应在有效期届满前30日内,到所在地人民政府行政服务中心质量技术监督窗口办理换证手续。


   三、《安徽省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规定:每2年可对有效期超过二年以上的“代码”证有效性进行一次审查,持证单位应在“代码”证满二年前30日内,到所在地人民政府行政服务中心质量技术监督窗口办理年审手续;


   若换证或年审时,有关批准或核准登记证件正在其他行政部门进行年审或办变更审批的,应先持有效“代码”证到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换证或年审受理手续。在有关批准或核准登记证件年审或审批后15日内,再持有关批准或核准登记证件到所在地人民政府行政服务中心质量技术监督窗口办理“代码”换证或年审手续。


   四、已办理“代码”证,但此后单位名称、地址等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到所在地人民政府行政服务中心质量技术监督窗口 申请变更“代码”证手续;


   五、已办理“代码”证,但此后组织机构依法终止的,应在终止前30日内,持有关证明到所在地人民政府行政服务中心质量技术监督窗口办理注销手续;


   六、提交材料:


    1.机关单位交验批准成立的文件原件和复印件,以及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任命文件原件和复印件;事业单位交验《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本(或副本)原件和复印件;社团及民办非企业单位交验《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民办非企业登记证》正本或副本原件和复印件,企业(国有、集体、三资、私营、个体)交验《营业执照》正本(或副本)原件和复印件;


    2.法人代表(负责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3.填表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4.属换证、注销的还应提交原“代码”证正副本,已办IC卡电子副本的,请一并提交;


    5.年审单位应提交“代码”证书正副本、IC卡及一份纸制证书复印件(正副本均可)。
 

   七、“代码”证换(领)、年审和注销受理地点:市、县(市)人民政府行政服务中心质量技术监督局窗口。


    八、“代码”证年审、申请换(领)和注销未按期办理者,请到市、县(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接受调查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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