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依据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食品生产加工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二、适用范围
全县范围内、从事纳入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品的生产加工企业。
三、申请办证程序
1、申证企业向办理部门提出申请,递交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主要包括:《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营业执照和卫生许可证正本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企业生产场所平面布局图、生产工艺流程图、质量管理文件复印件;标准文本复印件(执行企业产品标准的)。
2、申请材料经审查合格,办理部门出具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20日内组织核查组对企业进行现场核查。
3、对现场核查合格的企业,由核查组对企业申证产品现场进行抽样;检验机构一般在15日内完成检验工作。
4、对产品抽样检验合格的企业,办理部门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将企业申请有关材料报省质监局审核。
5、国家质检总局或省质监局自办理部门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60日内,做出准予许可或者不予许可决定;准予许可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颁发食品生产许可证证书。
四、收费项目、标准及依据
根据财综[2002]19号文件,?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办证收费包括:
(一)审查费:每个企业2200元,同一次审查时每增加一个申证单元增收440元;
(二)公告费:每个申证单元400元。
(三)产品质量检验费:由企业按照国家现行有关规定向检验机构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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